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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条款有上级后续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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