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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人员要填写有关质量督导工作记录表,上交委派机关。(十一)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有权对鉴定观场违规行为提出警告或纠正意见,情节极其严重的向委派机关报告,经批准后中止本次鉴定活动。第十二条质量督导的方式:(一)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有关资料、档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三)调查、测试和复核。第十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应支持、配合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人员应向委派机关汇报,由委派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鉴定资格或考评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第十六条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派机关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任期评估不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它妨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质量督导人员填写的有关质量督导工作记录表,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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