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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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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9 经理、经办人各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 )公司签定无效合同(对方供应商不盖章签字)及超权限签定合同的, 对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经办人各处 1000 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5)公司采购发票缺失,视额度对财务经理、项目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五十六条对方不执行合同,公司采购(或相关)主管,必须及时报集团法务人员,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扣罚对方押金。如隐瞒不上报,损失由公司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各承担 50% 。第五十七条公司合同原件必须交由财务负责人管理、存档,拒不上交,对合同经办人处以 200 元/份的罚款。如有遗失,视合同重要程度,对保管人处以 100-200 元/ 份的罚款。因遗失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100% 。第七章安全、质量管理审计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九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否则,对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第六十条出现被盗、火灾、水灾、遗失等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20% 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 10%-20% 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未按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导致工程结构安全受影响或造成返工延误工期的,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 500-1000 元罚款。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工程管理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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