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会计、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共同赔偿,仓管、物流(存货)会计、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分别赔偿盘亏额的70%、 5%、15%、 10%。Р办事处仓库存货盘点盘亏的,由仓管、财务主管、办事处主任共同赔偿,仓管、财务主管、办事处主任、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分别赔偿盘亏额的70%、 15%、10%、5%。Р5 省(分)公司未规范执行月末存货盘点制度,每缺一份月末存货盘点表(仓管、监盘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存档表格)分别给予仓管、省(分)公司财务总监20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Р未盘点的,每缺一次分别给予仓管、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300元、5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Р6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调货,分别给予调出、调入双方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每笔至少300元、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Р7 未经大区或销售公司总经理批准而发生的赠机(月累计未超过5台的),每台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各200元的经济处罚;Р超过5台未报批准的,超额部分由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各承担50%。Р8 省(分)公司批准折扣优惠后不低于省(分)公司最低实得价售机月累计数量超过20台的,每台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各200元的经济处罚;Р低于最低实得价(但不低于结算价的)月累计数量超过10台的,超过部分每台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各500元的经济处罚。Р9 物流系统与总账系统不符,每笔给予主办会计、物流会计、省(分)公司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各200元的经济处罚,最高不超1000元。Р10 以旧换新、以次充好换取物品(商品机、周转机、裸机、零部件等)牟取私利的,当事人立即开除。Р同时分别给予当事人、经手人、当事人的上级、经手人的上级按偷换物品价值5倍、3倍、2倍、1倍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