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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98KB

文档介绍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有必要,公司也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九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条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第二十一条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和“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6-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后,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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