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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对禁诉令的利用与应对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港被扣押。西英保赔协会提供 35万美元担保后,意大利法院于 8月 12日解除扣船令,将“红旗 206 ”轮放行。9月3日, 金鹰航运公司委托香港夏礼文律师致函大连海事法院称双方正在谈判中,祈求法院不要作出或考虑作出缺席判决。 10月 10 日,广州海运管理局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第二被告在意大利申请扣船是非法的错误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退回无理索取的保函,赔偿“红旗 206 ”轮被错误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其他费用计 63, 208.33 美元。 10月11 日,金鹰航运公司代理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27 条的规定,加害船舶扣留地意大利对这起船舶碰撞拥有不可争议的管辖权。 10月 16 日,大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船舶碰撞案, 并作出了判决。金鹰航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于 199 1 年4月 20日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对船舶碰撞损害纠纷有不可争辩的管辖权正确,认定的各方碰撞责任恰当。金鹰航运公司在意大利申请扣押“红旗 206 ”轮给广州海运局造成的船期损失,虽与本次碰撞有联系,但与本案的船舶碰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两个不同的诉因,且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在意大利。因此,原审法院对“红旗 206 ”轮在意大利补扣押案管辖法律依据不足,将其与船舶碰撞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予以纠正,驳回广州海运局追加的这一诉讼请求。对于广州海运局与贝尔航运公司于庭外达成的 15% : 85% 责任比例协议和双方共同确认的每方损失数额予以认可。详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网站( ./jingpin/2006/jsb/jiaoan/jiaoanxyp/11.htm ) ,2006-07-10. 32顾倚龙、吕国华.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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