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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签发的禁诉令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主张由于AAA仲裁庭没有管辖权,MINE在法院要求确认仲裁裁决的动议(Motion)应当被驳回。同时,基于AAA仲裁裁决,MINE扣押了几内亚在瑞士和比利时的资产。随后MINE在ICSID提起仲裁,几内亚向仲裁庭申请解除MINE对其资产扣押。仲裁庭作出了指令,认为MINE发起执行AAA裁决的法律行动,违反了ICSID仲裁条款,仲裁庭“建议”MINE:“立即撤回并在国内法院永久终止未决诉讼案件并不得发起新的诉讼”,同时,仲裁庭进一步明确指出,“如果MINE不遵守仲裁庭的建议,则将会在裁决书中就此予以11考虑”。12伊朗美国求偿仲裁庭(TheIran-UnitedStatesClaimsTribunal)也毫不犹豫确认其签发禁诉令的权力,只要仲裁庭认为该等措施对争议而言是适当的。而在国际商业仲裁案件中,基于保密原则,很难确切知道仲裁庭签发禁诉令的频率。然而,从报道出来的案件评论来看,签发禁诉令并非经常,但也绝非少见。仲裁庭愿意向当事人签发禁诉令以确保仲裁程序能跟上正常的进度(NormalCourse),13CaseNo.3896of1982,该案争议是由法国一家建造商针对伊朗政府代理机构提起,被申请人根据贷款银团出具的履约保函,指示伊朗银行给申请人打电话担保合约义务的履行。与此同时,国内法院出具命令,在仲裁实体裁决作出之前,禁止担保人支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签发命令,宣称担保是构成欺诈并且法院的行为荒谬。仲裁庭以出具一份中间裁决作为回应,陈述如下:“仲裁庭有义务推荐或者提出合理的措施防止双方争议进一步恶化…双方应杜绝任何可能不利于随后仲裁决定的执行的任何行动,总而言之,应当杜绝实施任何可能使争议加剧或者延长的行为,不论行为何种性质”,该案件仲裁地在洛桑,ICC在其他地点(例如在14巴黎、日内瓦)处理的仲裁争议,也有过签发禁诉令的情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也处理过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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