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据~必然要在批复中先强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不能拘留~然后批复如果对其拘留~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此可以看出公安部又采取了特别法,《条例》,优于普通法,《处罚法》,的原则。以上可以看出公安部在对待《处罚法》、《复议法》与《条例》的关系问题上~不是采取同一个原则~一会儿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一会儿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公安执法中的不适应点公安机关在执行《条例》中~依法适用《处罚法》和《复议法》~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执行《条例》和《处罚法》、《复议法》中~有着不适应之处。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较小数额罚款已不足于达到处罚、教育违法者的效果。将当场处罚罚款、派出所依法裁决罚款的数额限定于五十元以下~将大量的数额不是较大但又超过五十元罚款的处罚权以普通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裁决~造成执法成本的大幅度增长。二是履行完告知程序~然后作出处罚裁决~造成处罚时间的拖延~违反治安管理人也借机逃避他处~拒绝接受处罚~从而加大了民警工作量和办案经费。三是公安机关没有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对于数额小的罚款申请法院执行~费时费钱~得不偿失。为收缴罚款~往往做法违反规定。四是对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和复议申请期限的超长规定~使行政处罚不能及时发挥处罚少数、教育多数、制止违法、平息事态的作用。公安机关真正的严格的按照《条例》、《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执法~现实与规定还有一定的距离。《条例》正在修改之中~《处罚法》、《复议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只有将客观现实与法学研究的先进成果结合起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得以切实地贯彻执行~才能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