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问题,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Р (2)代位权诉讼中主体地位,债权人就是原告,第三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Р (3)原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可以向债权人主见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Р (4)代位诉讼中法律效果的问题。Р 费用担当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费用原则上是由债务人担当的,但是需要考虑,在代位诉讼中,假如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担当,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毁灭。РР Р РР (二)撤销权Р 1.留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Р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Р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需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Р 2.撤销权的性质Р 3.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Р 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Р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Р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担当,但是,假如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Р 4.撤销权的毁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