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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  |  页数:38 |  大小:475KB

文档介绍
关、事业单位以《法人登记证》为依据,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据。Р1.3 其他组织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Р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Р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Р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Р2.1 是合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Р 行政部门在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时,必须要首先查明和确定违法主体,如果不能查明和确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便无从谈起。其次,还必须正确认定违法主体,不能“张冠李戴”,出现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见,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食药行政部门合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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