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价值,对可能消失的欺诈风险进展预防。Р 5.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行盲目支付。Р 对于承揽合同中消失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金”等不管名目如何,但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假如承揽方能仔细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Р 6.签订合同中不能急于求成。Р 承揽合同签订中,很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任务,而定作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合同陷阱,/考试大/收集/承揽人为揽任务盲目承受,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外表利益迷惑,为避开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承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Р 五、案例Р 1.广东某服装加工厂与一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加工衬衫的合同,加工量是五万件,加工费是每件10元,质保金为每件2元,共计金额50万元,质保金为10万元。合同中商定,假如承揽方加工的衬衫经两次修改未到达标准,托付方有权终止合同,退还50%的质保金。承揽方加工出1万件后,经两次验收未到达标准,定作方终止合同,扣除50%“质保金”,双方关系终止。后来查明该贸易公司实际只需1万件衬衫,通过“质保金”到达了欺诈的目的。РР Р РР 2.河北某公司向山东某纸箱厂订购30万只纸箱,该纸箱厂询问用途时,河北公司出示了一家外贸公司的托付书,托付书说明该批纸箱是用来包装出口产品的,托付该公司担当收购定作任务。河北公司同时提出要求纸箱厂交付一笔“质保金”,纸箱厂并没有轻信,而是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该外贸企业根本没有托付河北公司订购纸箱,从而避开了合同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