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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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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际施工人,那么最有法律权威,也是唯一能够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人就应当是对方上诉人,罗大忠死亡后,本案中在北屯还有一百来万的工程款未结算,同时罗大忠的继承人还存在,最后去发包方领取工程款的人是杨传波,退一步讲就算委托人有重大过错,那么对方上诉人在未向发包方和罗大忠的继承人以及杨传波主张权利前是不能找我的当事人要钱的,因为,对方上诉人未行使此项权利怎么就能认定代理人给你造成了损失了呢?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具体规定,说明了受托人的行为属于无偿委托的,其本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者其本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才负有赔偿义务。具体结合到本案,本案中,陈德江被委派到181团去投标的行为,一是不存在其超越委托权限办事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委托书授权的权限和期限表述的内容是“该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此项工程投标的各项事宜”二是,陈德江本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为,原告给被告授权的权限和期限只是投标各项事宜,相反,超越投标的事情,即签订合同等后续行为就与陈德江无关了,况且,本案中,对方上诉人一再声称:罗大忠等人签定合同的所有章子均是伪造的(生效的判决书否认了该观点),试问,181团在2000年8月5日就与罗大忠代表的喀什一建签定了施工合同,8月8日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这中间明显就是181团与罗大忠在搞名堂,这与陈德江乂有什么关系?喀什一建不去找181团,不去找罗大忠的继承人,不去找杨传波而来找陈德江事实依据何在?法律依据何在?Р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驳回对方上诉人的所有一审诉讼请求。Р代理人:РР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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