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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启臣代理词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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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的“胁迫”这一说法,而这份证明和其的问话笔录又是相互印证的,因此应当认定该份证明的真实性,该份证明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对于谭平林的盖章行为,其在庭审中承认,“结账”时他既不在现场,盖章前后都未告知赵启臣,这一点和其在苏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是一致的,并且谭平林在结账单上盖章时已经不在原告的厂就职了,但是其并未将印章和厂里账本归还给原告,而且至今原告厂里的印章和账本仍在被告谭平林处。谭平林在结账单上盖章,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擅自盖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至于证人孙九材、刘淑英出庭作证的证言与谭平林所述以及真实情况不符,并且证人孙九材与本案有着直接的牵连、厉害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证人,而应只能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参加到本起诉讼中,至于证人刘淑英是孙九材的妻子,证言具有一定倾向性,并且她不在现场,不能证明原告与孙九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还有证人张国清,首先其不是原告厂里的职工,对该笔Р“借款”并不知情,其次其所述的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证言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中,原告已尽到自己全部的举证责任,而二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欠款确实存在,也不能证明该款确实用于原告的生产运营。被告谭平林称该款已经记入原告账本,但是原告的账本和印章至今在被告谭平林处,他拒绝归还。二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充分,二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三万元的损失。Р综上所述,被告王洪海代赵启臣写欠条签名、被告谭平林代为盖章的行为与赵启臣被法院判决支付孙九材3万元欠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现赵启臣已履行了判决书的内容,两被告分别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予采纳。Р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Р                         代理律师宋涛赵娜Р Р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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