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根据某派出所对马某的询问笔录显示,王某某问刘某她家的窗户扣了没有,刘某说没有扣,这个回答就足以证明刘某同意让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如果刘某想要明确拒绝,不让王某某翻窗户,刘某只需要回答说窗户扣住了,王某某就不可能再翻窗户了。Р第四,根据现场邻居的陈述,刘某说:“把住窗子”,王某某说:“铝合金不安全,要把住木框子”,这就说明,在王某某翻窗户时,刘某不但没有拒绝,而且还协助王某某翻窗户。Р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可知,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是被帮工人请求帮工,还是帮工人主动帮工,在所不问。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刘某事后讲的“我没有让他翻,他自己要翻”是个事实,那也只能说明,刘某没有请求王某某翻窗户,是王某某主动要翻窗户,但是刘某并没有明确拒绝,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Р四、邻居马某的话不构成“明确拒绝”,不产生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Р根据邻居马某的陈述“王某某就要翻窗子,他当时穿的拖鞋,我说穿拖鞋不行,他说没事,我说要把鞋穿上,我说你块头大(较胖),让小王翻,小王说他才不翻呢,就走了。王某某不听,光着脚,没有穿鞋,就翻窗子”,马某是原告和被告的邻居,并不是被帮工人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只有被帮工人本人明确拒绝,才能产生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况且,马某说穿拖鞋不安全,王某某也采取了光着脚的措施,根据生活经验,光着脚攀爬比穿着鞋更可靠。Р综上,本案被告刘某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希望法庭采纳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Р Р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