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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二审代理词一则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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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日常生活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受害人某某在伤前乘坐女儿驾驶的汽车欲从新疆到安徽女婿老家,途经广州事发前,已有十多天的旅途颠簸,其身体无任何不适,说明其事发前身体十分正常),根本不会出现脑干功能衰竭等致死症状。故仅从临床症状的出现来判断,外力作用是其唯一的原因。但是,我们也承认,这些可能性要得到证实需要许多专业医学知识,律师、法官甚至有些司法鉴定人员都无法解决,更遑论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了。Р      在理论上,对原有力和因果关系问题都存在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分摊责任的案件尚存在不同意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一直被认为是最让法院与学者困惑的问题。Р     以上种种都说明,本案的确属于疑难案件。Р      2、在有关事实和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本着人文关怀,以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原则衡平各方利益。Р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本案存在客观上无法查明的事实和主观上很难认定的责任划分问题,在此情形下,如何处理***要考虑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在当事人利益之间作出衡平,其原则有二:一是生命权高于一切的原则;一是适当照顾处于经济弱势的受害方的原则。理由如下:Р     首先,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于调整社会秩序,法律的外显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在社会秩序的调整过程中,生命权应该高于其他一切权利,这是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中所应具有的价值取向。本案的权利冲突无非是侵权人的财产权和受害人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在有关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判明的情况下,判决应当体现对生命权保护的强化。Р     其次,填补损害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所站的立场及其所进行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医生从纯生理角度出发所站的立场及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应有所区别,并且与纯财产之争案件也应有所区别,不能简单机械地看待事实、证据和受害人家属的诉求。金钱换不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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