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申请、部门审核、会议研究、张榜公示等程序。公示结束后,委托第三方银行机构协助办理借款人(担保人)征信查询;用款主体应在第三方银行机构开设专用资金账户;资金管理部门与用款主体、担保人分别签署借款、担保(抵押)等相关合同;手续办理期间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征信不良记录的,以及其它不宜放款的情形,终止借款程序。РР第十二条签订合同。用款主体、担保人须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借款、连带保证或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借款合同要按照法务部门统一审核确定的合同进行签订。Р第十三条借款发放。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合同,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直接发放给借款主体。Р第十四条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用款主体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Р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管Р第十五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款主体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借款依申请、按合同约定使用。Р第三方银行机构须每月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用款主体资金账户收支明细,作为贷后监督资料管理。Р第十六条对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和申请用途使用借款的用款主体,资金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借款合同,依法收回资金。Р第十七条借款期满,逾期未归还的,经催告后,仍未归还的,将通过法律程序催收。Р第十八条若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用款主体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资金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Р第十九条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管理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РР第二十条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Р第二十一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金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