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审查批复,或由财政部门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批复。Р九、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依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结果办理产权登记和有管资产入帐或调帐。Р第七章监督检查Р一、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资金核拨程序,搞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Р 二、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Р (一)未经批准超预算的;Р (二)项目预算未经县财政部门审(稽)核的;Р (三)未采用县财政部门审查确认拦标价的;Р (四)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的,或招投标未置于县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有效监督之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Р (五)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Р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Р (七)项目建设单位有截留、挪用、虚列支出行为,未做到专款专用的;Р (八)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年度财务决算;Р(九)其他不合规行为。Р三、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Р第八章档案收集整理与固定资产移交Р一、档案收集整理与固定资产移交,是基本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内容包括:项目的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拨款申请,工程预算,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报告,验收、决算审查报告,资产交付报告,效益分析报告,财政专项检查报告及完整的项目简介等。Р二、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决算和工程验收,并参与固定资产接交。Р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