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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的主体性-教育学原理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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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职业化的劳动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综上所述,教师主体性是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统一,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教师主体性的社会价值是个体价值的前提。教师个体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社会的认可,要以其社会价值的实现为前提。只有通过培养学生,并得到社会认可,才能实现教师的社会价值进而确证其个体价值。社会价值的缺失和乏力必然会导致个人价值的暗淡,离开社会价值来讨论教师主体性的个体价值只会流于空谈;另一方面,教师主体性的个体价值是社会价值实现的动力。不能因为强调教师主体性的社会价值而对个体价值避而不谈,教师追求个体价值将有助于其社会价值的相应实现。“个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他在社会生活中表现自己。他的个人价值也就是他的社会价值,他的自我价值就是他的‘自我’与社会统一的价值。‘自我1与社会统一的程度越高,个人的自我价值也就越大。”【坫J教师主体性的发展正是两种价值的统一实现。(二)教师主体性是多元主体交互作用下的主体间性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教师主体性的讨论应该跳出“主客二分”的哲学框架,从主体闯性的角度来认识。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概念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由此形成“主一客体”二元关系。在这种主客体关系模式中,作为对象的他人实际上是被当作客体对待的。这样一来.作为客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的区别就淡化了,被当作客体的人往往被等同于物,作为客体的人被非人化或物化,主客体模式中的人与人的蓑系变成了人与物的关系。即使是处于这种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也不能永保其主体÷份。因为当它成为别的主体的客体时,同样可能被置于非人的或物的地位。于是本:旨在肯定人是主体的主客体关系模式,在人与人的主客体关系的变换中,却导致了:体的客体化、非主体化、非人化或物化的结果。建立在单纯的主客体关系框架之·?’人的主体性,不能适应教育巾人与人普遍交往的关系。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fJl马斯提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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