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惩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支配而降低,在这些状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消失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详细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惩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Р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进展前景 Р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由于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平安健康卫生、环境爱护、公共物品的供应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缘由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进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进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特别必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气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渐渐放手的渐进过程。 Р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