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借鉴美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要使循环经济的进程法制化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参与,因为这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引导公众把循环经济理念向资源忧患、节约、责任和法律等意识方面转化,把被动推进循环经济转化为主动自觉参与这一行动。为了做好这些,首先应完善公民参与法律机制,不断推进创新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和参与能力,并利用法律手段保证他们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其次,要格外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重视旧物回收再利用,使遵守维护循环经济各项法律法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成为上自政府、下到企业和公民的自主、自觉的行动。为了资源性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建立一套长效机制,使循环经济和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宣传成为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显得尤为关键和意义重大。协调法律关系。要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尚未出台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就必须注意到多种法律的协调。要努力实现以下几方面:第一,国家循环经济立法要与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关系相协调;第二,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第三,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与该地其他相关配套立法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的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约束机制的建立。如山西省规定在循环经济地方法规中,全面体现了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和举措。在回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回收利用焦炉煤气等诸多指标方面,强调相对的比率。扩大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巨大的挖潜和提升空间。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和利于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财税、投资和金融政策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并要求实行,倡导企业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适用技术来发展循环经济,激励企业增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