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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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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进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熟悉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安排,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提倡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公平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可以说,公平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进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行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公平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推断上的,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推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如在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传统部门体系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乐观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职责,这是对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一个很好诠释。 РР6РРР 实质正义体现法律调整手段的多样化。实质的法律调整手段多样化更体现在经济法为订正社会不公而实行的种种乐观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中的形式正义只要实现公平对待就足够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不同。形式正义的公平对待和针对各种主体设定的标准可能违反其要求,因而它可能实行对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 Р 这种措施既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有所倾斜,或者规定模糊,或只作原则性规定,并要求执法者依据实质正义在适用详细或不详细法律规范时进行自由裁量。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民法中“诚恳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与连接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之间、卖方之间和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服务、价格、质量及其他条件进行的较量由民商法调整,而当这些竞争不利于经济进展时,经济法就会担当起维护竞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 Р [ РР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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