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徐孟洲、谢增毅则在讨论《产品质量法》后指出:“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的这种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11] РРР7РР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各种理性熟悉。”[12]“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进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13]对经济法理念的理解提示我们:熟悉和归纳都是观看的结果,这样的讨论视角是与法理念的本意相洽的。 Р 2.比较性视角: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芜,从而承托出讨论的重点。经济法理念讨论的比较视角有两个维向,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 Р 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独立之重要表现。对此,学者们作出了不少的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14]甘强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15]。 Р 厘清经济法理念与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关系,则裨益于正确深化地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内涵。基于此视角,昝淑珍指出,经济法理念“不仅高于法律表象,而且高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与经济法领域中的其它概念如‘经济法观念、经济法目的、经济法思想、经济法抱负’等皆有不同。”[16]姜方利则对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基本原则、宗旨、功能加以辨析[17],以表明理念在法律现象最高、最抽象层面的意义。 Р 3.批判性视角:学术的批判与争榷,是检验已有学说与激发新兴见解的重要方式,经济法学者们进行观点的互评,其意并非图“树起一帜”之位,而是盼望通过一种反省式的论辩来关心经济法良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