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表现为一个权利结构体系,因此,以现代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宪法上的权利体系,可以涵盖“利益关系论”的内容。利益本来就是权利的一个内在构成要素,是权利的动力机制。而且,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一个动态关系,虽然在价值上公民权利具有基础地位和优先性,但在实际的宪法运行过程中,宪法的安定性或者说宪法构建社会基本法治秩序的价值也必须考量。Р (二)《宪法学》的具体内容Р 具体说来,从内容上看,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二次立约,其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政治部分和法律部分。这里所谓的政治部分,实际上指的是法律之外的、政治可以自行决定的部分。政治部分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政治决断的结果,需要承担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法律无力解决的必须交由政治自行处断。Р 在宪法当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法律部分。从法律上应该规定的原则来看,主要就是两个,即分配原则和组织原则。分配原则主要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分配。组织原则则是国家机关间的权力划分原则,即立法、执法和司法权限的划分。由于公民权利尚存在自己保留而未曾授权国家的部分,因此产生了人权原则。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原则,要求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关系,所以会引出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无论是公民,还是国家,抑或国家权力中的任何一种,都需要遵循法治行事。因此,在人民与国家的二次立约中,会派生出分配原则(派生出人权原则)、组织原则(派生出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这几个宪法基本原则。Р 宪法的基本原则,会在宪法规定上系统地转化为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与制度、宪法运行法治化三个重要维度。这三个维度在《宪法学》体系中,即是分论部分的内容。从一般的宪法具体规定来看,多数宪法在结构上主体部分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与制度和宪法运行(即宪法制定、修改,宪法执行、宪法司法与宪法遵守和宪法监督)。因此,这样来设计宪法分论结构,与法律规定之间会保持一定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