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加重犯。2021年5月22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有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实施 抢劫后,为灭口而有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有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РР7РРР (二)依据行为人对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为标准可分为:(注:吴振兴教授将该种分类 的结果加重犯归入“有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之中,并由于, 这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有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下位 类型。) РР8РРР 1.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所谓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是指有意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为,过失导致重结果发生,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状况。对于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是理论上共识的结果加重犯,如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的,即为适例。这种典型的结果加 重犯,行为人对于重结果的发生只能出于过失,而不能有任何有意的成分,否则,依据 立法的规定,将构成其他性质的有意犯罪,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Р 2.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导致重结果的发生,法 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状况。这种非典型结果加重犯,在各国或各地区刑法的规定中多有不 同,事实上有关结果加重犯的理论争辩主要是针对这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而言。依据有 关刑法的规定,这种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可以是有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 犯罪;对重结果的发生,可以是过失的,也可以是有意的。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我认 为这种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应当是有意犯罪,至于对重结果的心理态度, 可以是过失的,也可以是有意的。如放火致人重伤、死亡。 Р 三、基本犯罪与重结果的关系 Р 结果加重犯须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即基本犯罪部分与重结果部分,据目前通行的观点 ,加重结果部分被认为是由基本犯罪派生的部分,即可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 成两部分,对于两者是何种关系,是有不同熟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