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企业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根据《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Р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 第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Р2.3破产财产的变卖Р 除禁止流通货物和限制流通货物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企业财产应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可由清算组自行组织,但都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及整体出售的原则进行,确实无法整体出售时方可分散出售。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等。实践当中一般选择最后一种方法,即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变卖,以取得现金作为清算财产的基础,各项财产可能发生的贬值或升值,计入企业的清算收入或损失。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可以计入破产财产。Р2.4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Р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破产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的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处置所需的费用、原企业留用人员的工资、债权人会议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清算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因此有些清算组在清算费用的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清算组应提出清算费用预算,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程序终结后,将清算费用的开支情况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清算费用在破产财产中是优先拨付的,因此在清算费用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上应谨慎对待。Р2.5破产财产的分配Р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在优效扣除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Р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