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条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现 场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莫单元 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Р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中的占地、青苗、各种纠纷等群工Р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为推动工作,县级Р项目可按工程施工费的?1% 提取群工工作经费(省、市项目Р由乡镇无偿负责群工工作) 。Р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县、 镇、 村三级监督机制,Р并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出具质量Р评定报告。РР第二十五条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法人单位指Р定专人负责收集、 整理、 汇总项目开展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Р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Р组报送。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Р第二十六条项目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Р开发整理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Р置、建设内容、投资、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Р第四章竣工验收Р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乡镇自验、县级初Р验、省(市)终验三级验收制度。Р第二十八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РР(一)施工单位提交资料:Р、综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乡镇初验报告、完Р成工作量清单、工程移交清单、施工大事记、竣工图、工程Р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影像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Р及历次拨付款依据;Р2、结算部分:工程结算及相应签证单;Р3 、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原材料Р及中间产品检测合格证。Р(二)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资料:Р、验收主件材料Р1 )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Р2 ) 《项目竣工报告》 ;Р3 )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Р2/3Р4 )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Р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Р以上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 ;Р5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