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Р⑴质量缺陷的处理Р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与设计要求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Р①当施工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Р②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施工单位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正确的补救处理后,方可通知继续施工。Р③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元工程完工以后,且对下道工序或单元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人员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断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单元工程的施工。Р④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人员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Р⑤质量缺陷所采取的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国家和行业鉴定的良好的工程技术。Р⑥如果已完成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Р发生质量事故Р必要时Р上级主管部门Р发出停工令(监)Р发出《质量通知单》(监)Р(倒塌事故12小时内上报)Р(重大事故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Р事故调查Р事故原因分析Р(一般事故每月汇总集中上报)Р暂停施工Р研究、制订处理方案Р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施)Р组织审查《调查报告》(监)Р不处理Р研究确定处理方案Р原因不清Р补充调查Р发出复工令(监)Р实施处理方案(施)Р提出新方案Р完成处理、自检申请验收(施)Р检查、验收(监)Р恢复施工Р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