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单位的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施工单位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进行抽样复核。Р(4)工程计量。工序或单元工程完工,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施工单位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进行抽样复核。Р(5)在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对计量项目、范围、方式与方法、计量成果以及申请支付项目质量评定的审查与批准。Р(6)若事后监理机构发现工程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Р(7)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累计决算工程量进行汇总与核实。Р(8)当施工单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总体测量,核实该项目的累计决算工程量。如果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并在此基础上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Р1.4.7.3工程支付Р(1)只有按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Р合格,计量结果被认可,按施工合同约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支付申请。Р(2)在接到施工单位支付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Р①支付申报格式符合约定,证明材料齐全;Р②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约定;Р③开工及质量检验签证完备;Р④工程计量有效、准确;Р⑤支付单价及合价无误。Р因施工单位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支付签证延误,监理机构可认定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如事后发现有误,监理机构可对支付签证重新审核、修正和调整。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Р1.4.8 合同管理原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