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三十五条对于物资合同履约阶段发生的变更,应由物资需求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形成经物资需求部门盖章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物资需求部门出具正式书面变更需求报告,提交物资部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后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Р第三十六条所属单位物资合同履约中发生的变更符合下列情况时,需形成变更记录,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Р(一)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不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不超过15%执行),且未超过50万元,经物资部门审签后,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Р(二) 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或规格参数调整且未导致对采购结果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未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但超过50万元,需经物资部门审签和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后,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РР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增加幅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新增物资需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紧急情况下,经负责采购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Р第三十八条 对新增物资,由物资需求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采购申请,物资部门依据采购申请创建采购订单,依照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Р第五章 资金管理ﻫ第三十九条 物流服务中心根据以前年度物资采购资金计划结转和下一年度物资采购资金需求编制下一年度物资采购资金预算。Р第四十条 物流服务中心根据物资合同履约情况,编制ﻫ月度物资资金预算,经相关部门审定,纳入本单位月度资金预ﻫ算管理。Р第四十一条 根据物资资金月度预算批复结果,物流服务中心执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