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利益。第三十二条公司实施年度福利计划和预算管理,对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福利计划各项目费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规范福利项目管理,优化福利结构,合理平衡单位内部福利水平。各级单位应依法合规、统筹使用福利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增福利项目、扩大福利项目执行范围,应严格区分福利、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规范福利费列支渠道,严禁挤占、违规使用职工福利费用。第三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属地政策,加强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做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必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可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亏损单位原则上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各级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应提交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可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 建立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和使用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第三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缴存标准, 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缴存水平。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收入管理机制,规范工资收入秩序,完善台帐、报表等统计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资料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不断完善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单位自查与上级主管单位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不定期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 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二) 工资收入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