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时限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五章实物拆除与移交对于涉及有拆除任务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招标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设计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退役拆除清单编制准确性要求,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依据拟拆除计划确定拆除工程量及二次保管、运输等费用,明确退役拆除、足额回收、保管移交职责,以及拆除回收量与工程结算联动措施。退役资产拆除前,项目管理部门将施工合同中拟拆除资产(设备/材料)清单、拆除回收、临时保管等注意事项与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经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实施拆除。对技术鉴定为再利用的设备应实施保护性拆除。退役资产拆除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拟拆除计划开展现场拆除工作,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足额回收的,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出具有关说明。退役资产拆除后,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拟拆除计划,扫描实物“ID”、盘点验收实拆情况,对应拆、实拆、实交量进行确认,对存在的差异,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确认后形成退役资产拆除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足额回收的,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赔偿损失。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应将拆除资产计划执行情况、实际回收明细等资料列入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和工程审计范围。施工单位在项目结算资料中未提交拆除资产回收资料的,以及应拆、实交量重大偏差无法说清楚的,不得办理项目结算,或根据资产缺失情况扣除施工款(扣除单价参照当地同类报废物资两个月内竞价处置平均单价计算)。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拆除电网实物资产的临时保管和移交工作。大型变电设备、输电线路、电网(厂)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等辅助及附属设施等报废资产可进行现场移交与处置。其他废旧物资应入库集中移交与处置,库存地点为公司所属注册实体仓库或设专人管理的临时存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