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报告途径】 受托生产企业、监测基地、监测哨点应当注册为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受托生产企业提交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Р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其他单位注册为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用户,在线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Р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将发现的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及时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РР第二十五条【线下报告途径】 暂不具备在线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Р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监测机构或者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Р省级药监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监测机构、监测基地、监测哨点的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Р第二十六条【报告时限】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监测基地、监测哨点等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自提交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相关信息。Р对可能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以及可能涉及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后立即提交报告。Р第二十七条【境外产品不良反应报告】 进口产品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其在中国境内外同步上市的产品在境外因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而被采取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有关产品、实施产品召回、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后立即书面报告国家监测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