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Р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Р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 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暈。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 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I韦I,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РР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Р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朿后的两个 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 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 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 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 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Р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Р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血审计,并 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 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 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口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 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 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岀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