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签章。民办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Р具书面审计报告。 民办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Р上报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报表使用者。Р第十一章?财务监督Р第四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Р制度, 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会计Р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Р约。Р第四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民办学校应当依Р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Р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Р第十二章?财务清算Р第四十二条?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Р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Р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学校代表、Р财政部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Р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资产的移交、 接收、Р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Р第四十四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时,按以下顺序处置有关经费: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Р工资及社会保险应缴费用;?其次支付遣散、 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再次偿还银行贷款及Р其他各种债务。民办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处置:Р( 一 ) 返还投资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财产,?若出资财产为实物、?无形资产等, 则按Р出资日出资财产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Р( 二 ) 若有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的奖励;Р( 三 ) 其他剩余财产,全部归民办学校所有,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