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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债市场主体评级问题分析及建议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导致等级符号不可比,但可以用违约概率很好地解决横向比较的问题。(三)多头监管并行,广度和深度不足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我国债券市场一直以来都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市场也因监管要求的不同而被拆分为多个细分市场,缺乏协调的机制和统一的管理。各监管机构通常对所辖细分市场的评级业务采用核准制管理,其中,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企业债券及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证监会负责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关村管理委员会等也会核准各自业务板块的评级业务资质。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的资质核准更多地关注评级机构的治理结构、从业年限、人员构成、评级流程等方面,较少涉及评级方法论、技术标准、风险参数等技术细节,标准相对宽泛。同时,标准的不一致导致重复核准也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对评级机构准入后的持续监管存在不足,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因为违约样本的缺失往往达不到监控的果。总体而言,这种多头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在监管广度和深度上有所欠缺,监管成效存在问题。相关建议我国信用债市场的主体评级为市场的快速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信用债市场的精细化水平,促进信用债市场长远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一)细化高等级划分,优化评级分布各评级机构可视发行人实际风险的差异,调整评级主标尺的划分,包括细化前四个高等级、合并B类和C类等级等,并重新定义每个等级的核心定义,使信用等级能更准确地细分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水平。对于调整后的AAA级,可定义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能力、自身抗风险能力极强的企业,如标普(Standard&Poor’s)、穆迪(Moody’s)、惠誉(Fitch)等外部评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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