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条企业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企业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二) 初步核实后, 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经企业行政领导或者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 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 收集证据, 查证有关材料, 找被调查人和证人谈话, 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并报监察部门领导审批; (四) 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记录在案; (五) 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相关法律审核,审核通过后移送审理; - 10- (六) 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处分建议提交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企业监察部门领导办公会议研究, 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七)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企业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企业职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参与企业职工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被调查的企业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决定; 其他参与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 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 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