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一)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Р(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Р(三)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Р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决定;Р其他参与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Р第三十三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Р违纪职工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届满不足六个月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职工。合同期满之后不得再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Р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Р(一)受处分企业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任职务、原所聘岗位或职称等基本情况; Р(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Р(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 Р(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Р(五)监察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Р第三十五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职工作出的经济赔偿决定,由同级财务部门依据处分决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收款手续。Р第四节处分的解除Р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处分期满,经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解除处分。Р企业职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处分解除手续。Р第三十七条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Р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Р(一)经受处分职工本人申请,监察部门对受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Р(二)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Р(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