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行为,自己责任”,权责统一等等均要求确立的归责原则能够契合或者有助于实现这些理念。同时,在确立归责原则时,还要考虑公平正义背后的法律感情和法律文化,也正是这些因素,使得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第三,该原则要能够使社会成本达到最小。包括举证成本、司法资源成本、损害填补成本、权力限制成本等等,行政赔偿之所以采用违法性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也有这方面的考虑;最后,该原则的选择要能够实现整个归责原则体系无缝衔接,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各归责原则并不是散乱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个体系,不仅在一个法律部门中如此,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也应如此,行政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做到相互联系,优势互补,从而避免我们开篇时遇到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可能性《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而是选择了违法性原则,通过上文中对违法与过错的关系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并无不可。“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况,将来也不会消失。毕竟很多损害是由于不作为造成的,而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的行为都预设行为模式。所以,如果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实际上应该赔偿的,采用其他原则却无法实现违法判断,又不适合进行结果归责,那么就应该采用过错归责。”[12]当然,我们此处探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并不是要否定违法性原则的主导地位,而是在违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探讨更加多元化、体系化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以完善现有归责原则适用上的不足。首先,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中分化出来的,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有互相借鉴、吸收的可能。且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在各国的行政赔偿中均有体现,此在上文中也有涉及;其次,由于绝大多数违法行为均可推定为主观上有过错,所以,将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