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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124KB

文档介绍
接受法庭调查完全委诸于法官依据自由心证进行裁量。在此,证据问题主要是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加以裁断的。如在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重罪审理法典》在重罪案件中引入了陪审团审判,却没有借鉴英美证据法规定纷繁复杂的证据规则。然而,两大法系对证据甄别几乎都是以证据的真实性为内在标准进行判断的,差别仅仅是操作方法不同罢了。在英美法国家,证据规则的存在却很快导致了价值问题的萌芽。面对恪守规则所体现的法治价值,法官开始排除那些尽管真实却不符合规则的证据。例如,围绕非法取得的证据,普遍的立场开始从事实发现转向价值取舍。然而,在普通法上,不同于自白排除规则最初即是以排除虚伪陈述为目标,因认为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取证手段一般不会对其证明价值产生较大的实质性影响,所以实物证据并不因取证时被告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被排除,事实的审判者在其作出裁判之前,应该获知所有与事实相关的信息。其后,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并日渐受到强调,在国家权力应当守法的法治观念的影响下,对非法证据的讨论逐渐发生了视角的转变:即由证据角度进行考察转向从程序法治观念出发、由非法取证行为对证据可靠性的影响转变为取证行为的违法性在多大程度上波及所得的非法证据。此种转变鲜明地表现在排除非法证据之理论根据的转变:以自白排除法则为例,其基本理论依据最初是虚伪排除说,后转向人权维护说,进而到违法排除说或兼顾其它学说的混合说。在无法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开始日渐凸现。现在,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自白证据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开始为多数国家所接受。而曾一度反对立法对证据资格问题预先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非法证据问题上,已经开始出现了有关证据规则的立法和判例。不过,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立法也差异颇大。美国采取的是较严格的排斥法,他们认为非法证据一般都应排斥,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但也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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