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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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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办负责解释。二0一四年三月篇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XXX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按照XX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失教、失察、失责、失职必究的原则;3、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4、逐级负责与上究一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三条组织处理。1、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主管领导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应受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2、凡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当选各类先进;是班子正职的取消本单位本年度的各种评先资格;3、凡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责任追究的干部一律下调使用,一年内不得提拔。第四条纪律追究。1、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主管领导负有较大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2、凡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3、凡受到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年内不准恢复原职原级。第五条经济处罚。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因出现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按损失数额10%以下处罚,受责任追究的干部按直接责任者处罚额度的30%以下进行处罚,并可停发个人1—3个月的生产奖金。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示,对分管单位、系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反映,被评为党风较差单位的,责令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该单位各种评先资格。第七条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所赋予的责任,失教、失察,致使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其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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