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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卫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采纳:根据《审核办法》第十条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要领导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科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归档和备案:根据《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报承办机构分管领导审批报法制科分管领导审批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办机构向局法制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三条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局内其他股室、单位或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范围: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我局对下列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审核方式:根据《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补交材料:根据《审核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和拟处理意见审核内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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