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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条规定,业务部门对法规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规股复审。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Р归档和备案:根据《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法规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Р范围:根据《新河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局对下列审计决定进行法制审核:Р(1)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Р(2)拟作出制止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Р(3)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Р(4)拟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决定;Р(5)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Р(6)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Р(7)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审计署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Р?报承办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法制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批Р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十条,Р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Р时间:根据《审核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股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Р承办Р承Р办Р机Р构Р承Р办Р机Р构Р法制机构Р?Р?Р?Р相关材料以及拟处理意见?Р?Р审核方式:根据《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法规股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法规股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Р提交材料:根据《审核办法》第六条规定,审计组报送审核时应当按要求提交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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