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第十二条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匿或者销毁。检查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的秘密。第十四条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出具检查报告。第四章监督处理和处罚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回。逾期未缴回的,财政部门扣减预算单位相应额度的财政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七条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上缴;对有违法支出的,予以追回。第十八条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有违法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后予以追回,并向区政府建议不再向预算单位安排此类专项资金。第十九条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对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财政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崇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