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Р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Р (四)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Р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Р (六)串通招标或者串通投标的;Р (七)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Р (八)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Р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Р 第二十条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Р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Р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Р (三)对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的有关招投标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Р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Р 第二十一条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县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Р Р第六章附则Р Р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市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Р Р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