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作弊等违法违纪现象。(四)是否对项目进行公示(通过残联网站项目建设平台)。第七条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一)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项目推进过程的每个环节始终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否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督促项目执行单位规范实施;是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有无失职渎职、收受贿赂、权钱交易及吃拿卡要行为。(二)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建设监督等相关制度,有无物资设备采购不走招投标程序或指定供应商等行为。(三)项目资金、指标分配是否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建立专户、封闭运行管理;有无不按进度拨付、手续不全付款,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等情况。第八条项目终结阶段的监督(一)是否预先提交《项目终结评估报告》,履行验收程序;是否有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的项目验收单或报告,并形成项目评价验收报告,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二)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终结审计制度,在项目验收同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有无捆绑使用项目资金、降低质量标准等问题;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以及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否对项目投入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有无擅自变更合同或在项目筛选、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第九条项目后续监督(一)是否指导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批依据、资金划拨文件、受益人名册等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专项档案。(二)是否建立了(重点)项目跟踪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的运营情况及效益和影响等进行跟踪检查。对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因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残联纪检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市残联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