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各项内控制度,严格划清国防科研试制费与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技改费以及其他资金支出的界限,不得挪作他用。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挪用,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用于国防科研计划外项目的;以各种方式自行提留、抵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国防科研试制费回扣的;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搞融资、抵押、担保、炒股、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擅自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搞基本建设、整体性技术改造的;未按规定购买通用仪器设备的;擅自用国防科研试制费补充单位行政事业费的;以合同、外协等名义变相把国防科研试制费转为单位自有资金或改作他用的;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支付集资、摊派、赞助款的;其他挪用行为。第四十二条国防科研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工作可单独也可与项目验收结合进行。结合进行时,应当在项目验收委员会下设立财务验收组,负责项目财务验收工作。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第四十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家、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按照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第四十五条审计罚没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部门和单位是指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总装备部委托的中国科学院、有关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门(单位)和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军队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