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闹、喝水、吃零食和接待非工作来访者的;4.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或随意挪动位置的;5.未经指导老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私自带同学等外人在实验室做实验或使用仪器的;6.未按要求处理实验废弃物及废液的;7.未经实验室主管人员批准,未经专业人员实施而私自改造实验室水、电线路设置,电源插座使用不当,擅自挪动、拆卸、改装实验仪器,造成隐患或发生事故的;8.实验人员不听从指挥,未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说明书或规定要求进行仪器操作,特别是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离心机、化学危险品等危险设备(施)的;9.剧毒药品和危险品无专人负责、储藏的,造成丢失或被盗的;10.其他经相关专家认定的事故情形。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为非责任事故:1.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4.其他经相关专家认定的事故情形。第二十六条责任事故处理办法:1.造成事故隐患或轻微损坏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损失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等;3.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进行全所通报,给予行政处分;4.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非责任事故处理办法:1.事故现场人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但需及时向实验室主管人员报告事故经过并协助调查;2.经相关专家认定后按事故原因向相关单位索赔;3.事故处理相关工作转交实验室主管人员负责处理并向所领导汇报处理结果。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原所相关实验室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