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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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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法制人员发现本级或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报本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导批准后,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自行纠正。第十七条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发现本级和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部门必须执行,并及时报告结果。第十八条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不当或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对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三)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四)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对内部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予执行。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复查并作出答夏。第二十条拒绝、阻碍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决定,或故意拖延执行的,对被监督的公安消防机构或执法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内部执法监督第一责任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专兼职法制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第二十二条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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