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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培训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653KB

文档介绍
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附件5)Р第十五条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受理属于管辖范围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程序规定》依法办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实地核查按照下列时限实施:?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 2、对举报投诉上述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Р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办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的消防违法案件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可以办理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消防违法案件。Р第三章保障机制Р第十七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派驻派出所的消防文员工资由派出文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支.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同时经常性开展送教下所跟班学习、网上答疑、印制派出所消防工作手册等,帮助公安派出所提升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水平。?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考核内容.?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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