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激励机制的现象仍然存在。Р4、合议制度。行政执法不同于司法行为,法律极少规定合议制度,也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原则。但为了体现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慎重决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合议制度有利于在重大问题上集思广益,防止负责人滥用权力,是对行政首长的监督制约。Р5、内部报批制度。一些行政法规、规章或者部门、地方执法规则规定,执法行为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后,还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执法机关内部案件调查人员采取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前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制度是上级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Р(三)执法权的救济性控制:行政复议监督Р把行政复议监督称为救济性控制,因为它是一种矫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的制度。基于行政权力的天然易腐性、执法人员自身条件限制等等原因,执法行为不可避免会出现失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不当等等问题,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存在就具有重要的意义。Р行政复议通过对执法权运行过程进行事后审视,对运行结果即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确认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撤销、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使执法权的运行结果、效力被否认,达到对权力事后控制的目的。同时,通过对违法、不当执法决定的矫正达到特殊和一般预防效果,使被纠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认真执法和依法执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有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向被申请人调查情况、审阅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材料,同时规定被申请人负有举证的义务、复议过程中不得向他人收集证据的义务、提交证据材料说明情况的义务。复议机关审查完毕后,根据情况作出维持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等决定。